一. |
依據教育部學雜台(87)技(二)字第八七○六七五八三號函辦理。 |
二. |
本校於本年度學雜費(學雜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分費(推廣教育除外)、各項實習費等)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經費作為辦理學生就學補助,並全數使用於學生就學補助項目上,不得作為他用。 |
三. |
本項經費專款專用,並設專戶提存,每學年度至少應執行百分之八十額度,剩餘款及孳息部分存放專戶中不得移作他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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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. |
經費之使用主要係為對經濟上有困難之學生提供必要之協助,使其順利完成學業。 |
五. |
本補助款使用項目分列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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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一) |
各種獎學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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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優良獎學金 2.清寒獎學金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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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二) |
各種助學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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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.工讀金〈經費不得高於提撥總經費二分之一〉 2.清寒助學金
3.特殊身份助學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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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三) |
配合獲得其他清寒獎學金者給予之獎助學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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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四) |
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就學急難救助金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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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五) |
配合學校招生宣傳對招攬優秀學生提供之就學獎金或學
雜費減免(經費不得高於總經費十分之一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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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六) |
專題製作成績優良獎學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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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七) |
校內外各種競賽成績優良獎助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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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八) |
服務學習參訪獎助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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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九) |
其他學生就學補助 |
六. |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董事會核可後實施,其修正時亦同。 |